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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梅州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3〕23号),以及《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梅市办〔2005〕10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作机构
  为落实市直转制国企改革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市区各街道劳动保障所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牌子,按照“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专人负责”的原则,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社区劳动保障站增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牌子,根据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人数,聘用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具体负责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工作职责

  各街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街道退管服务所”)应根据《街道(乡镇)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工作职责》(附件1),督促和指导所辖社区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制,积极为所辖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区退管服务站”)创造工作条件。社区退管服务站应根据《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站工作职责》(附件2),具体负责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应做到管理与服务同步,以服务促进管理,以管理深化服务,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人性化、亲情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站),应根据工作进展需要,落实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为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和服务创造必要条件。

  三、管理服务对象

  梅州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四、申报办法和程序

  退休人员移交。由市直转制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市直转制国有企业留守处、托管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或转制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先向梅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退管办”)提出申请,填写《梅州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附件3),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移交前做好退休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保持退休人员队伍的稳定;

  (二)列表造册。核定移交退休人员的人数、预留费用,按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分别列表造册,填写《梅州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花名册》(附件4)、《梅州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情况登记卡》(附件5);

  (三)付清欠缴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等;

  (四)签订协议书。经市退管办同意移交,签订《梅州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附件6);

  (五)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按协议要求将退管活动经费一次性缴交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开设的“梅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专户”(以下简称“退管专户”);

  (六)持市退管办填写的《梅州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通知书》及协议要求的附件直接向退休人员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机构移交退休人员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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