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通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社会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和给予社保、岗位补贴等措施,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薪酬、调整工时制度、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裁员相关规定,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十六)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同时为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加强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全面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七)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通过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援助途径,对所有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重点帮扶就业,并及时兑现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继续做好受灾劳动者的就业援助,并逐步实现稳定就业。
(十八)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的政策措施。深化拓展“基地-订单-培训-鉴定-就业-参保-维权”“七位一体”农民工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劳动力储备、农民工培训、劳务用工三大基地相辅相成运行机制,促进一批农民工成规模就业,强化政策扶持和引导,促进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强化职业培训和加强就业服务,促进一批农民工在城镇再就业和外出务工农民工在外稳定就业。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收集、发布可靠的招聘信息。让返乡农民工及时了解用工需求信息。继续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系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