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
(广府发〔2009〕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工作,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县区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健全目标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
(三)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县区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注重对扩大就业的影响,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与增加就业相结合,将帮扶企业与稳定岗位相结合。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预案,科学、及时地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的稳定。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四)延长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对2008年底前审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在2009年享受期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2009年起,全市不再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的人员享受的地震灾区就业援助政策延续到2009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