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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以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为核心,积极开展我市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同时将多方面的非银行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市级信用担保机构发展。一是建立市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每年财政安排一定资金建立市级财政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县区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可参照执行。二是担保机构按2%收取担保费用,差额部分从工业发展资金中给予50%的补助。三是加大对市级信用担保机构的考核、奖惩力度。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等部门负责制定。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获扶持的担保机构必须在广元境内注册,依法纳税、守法经营、有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所担保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需要(除房地产等消费项目外)。

  (三)减免相关税收。凡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按规定标准收取并单独核算担保业务收入的,其担保业务收入可免征3年营业税。

  (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及中介服务,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取得的担保收入若占企业总年收入的70%以上的,且属于川企函[2007]48号名单内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按规定报批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按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经营观念,按照“平等公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支持担保机构建设。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担保机构的规模大小、资信程度、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资信评估标准、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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