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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环保局负责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监督中标的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的价格销售新家电,做到公开透明、价格合理;负责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并及时予以公布,监督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第四十六条 工商、质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家电产品生产和市场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动员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和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工作报告机制,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十条 市贸发局、财政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贸发局负责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会同工商等部门建立举报投诉和查处机制,通过举报电话等受理购买人投诉,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贸发(经贸)、环保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拆解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第五十三条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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