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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1、注册地在福州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家电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2、销售网点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销售服务网点覆盖面广;

  4、销售网点具备向购买者提供税务发票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6、具备完善的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的售后服务体系;

  7、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8、中标的销售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签订承诺协议,保证按市场的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二十三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负责从现有的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一家,报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确定结果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废旧家电和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经营业务范围;

  2、符合全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建设规划,已通过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且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3、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和处理的场所、设备和设施;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的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制度;

  6、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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