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等材料,每半个月申报一次,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回收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市、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2、所属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充足的运输能力,回收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运输车辆或与物流企业签定运输合同的;
4、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
5、每个回收网点有一名以上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态良好;
7、目前尚不具备回收资质的生产企业如要参加回收业务,必须在中标后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
8、中标回收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 签订承诺协议,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