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及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9〕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同时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1.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5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现执行每人每月240元保障标准的镇(区)提高到285元;
3.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非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现执行210元低保标准的乡镇统一提高到285元。
二、调整城市低保边缘户的认定标准
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20%来确定。
1.执行285元低保标准的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为342元(不含342元);
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城市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为342元(不含342元)。
城市低保边缘户的其他救助项目继续按《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专项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丹政办发〔2007〕47号)执行。
城市低保标准提高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增后,2008年以来实施的物价补贴不再发放。保障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
三、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1.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由年人均1000元提高到1300元,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30元。
2.农村低保边缘户保障标准。按《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丹东市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08〕54号)执行。
3.农村五保标准。分散供养的由年人均1600元提高到1900元,集中供养由年人均2700元提高到3000元,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增后,2008年以来实施的物价补贴不再发放。保障资金来源,仍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