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鼓励基层政府和用人单位积极吸纳储备人才,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渠道和空间。
4、按照《关于实施辽宁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农村从教计划的通知》(辽教发〔2009〕51号)要求,通过公开招聘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中小学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5、实施“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满足政府管理职能向基层延伸、政府服务职能覆盖城乡群众的需要。2009年将采用市、区共同组织,公开择优招考的方式,聘用高校毕业生到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等社区基层岗位就业,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0元的薪酬或生活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上述岗位由各级财政共同购买和给予补贴。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到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城市面向社区、农村集中在乡和乡以下,要优先安排登记失业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6、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兵役或通过部队直接招收担任士官。高校毕业生入伍后,除享受《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63号)规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政策:服义务兵役的,同等条件下,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司定向岗位招生时,优先录取;退役后3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7、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实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政策。凡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限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工作满4年,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