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防治目标,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建立更有效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制和工作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劳动者职业病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实现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保健,有效预防、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轻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和研究指导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并建立起部门之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
(二)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申办报告时,须依法向卫生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的选址、总平面布置、采用的防护设施、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职业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并将意见及时向申报企业和项目批办部门进行通报。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部门审核、审查或备案同意,或经审核、审查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及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建设项目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应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由卫生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三)建立健全职工劳动保障和监察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岗位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处于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并在劳动保障工作年检时严格审核企业是否已在劳动合同中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要切实加强职业病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要严格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和组织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必须及时安排到有相关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单位进行诊断、治疗。各职业病诊疗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自觉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简化手续,方便患者,使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