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培训工作的具体事项
(一)培训对象。必须接受培训的对象有:公安干警、机动车驾驶员、客运司乘人员、煤炭从业人员、建筑人员、游泳场(馆)救生人员、导游人员、电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培训的对象有:各大(中)专院校师生、机关干部、企业职工、服务行业人员及相关需要救护培训人员等。
(二)培训内容。包括救护新概念,外伤后止血、包扎、固定、搬运四大技术和心肺复苏,常见急症,紧急避险以及符合相关行业特点的基本救护知识技能和意外事件的现场处理方法。
(三)培训形式。采取救护理论知识讲授与救护技能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特殊部门可根据需求制定专门培训课程。
(四)培训计划及时间安排。全市从2009年到2011年,拟用3年时间完成对上述培训对象的救护培训工作(必须接受培训的对象培训率达到100%,应当接受培训的对象培训率达到60%以上)。培训时间安排如下:
1、2009年5月至2010年6月重点对公安干警、机动车驾驶员、客运司乘人员、煤炭从业人员、建筑人员、电力从业人员、导游员及游泳场(馆)救生人员等进行培训。
2、2010年7月至2011年年底重点对各大(中)专院校师生、机关干部、企业职工、服务行业人员、各县(市)区相关单位及需要救护培训人员等进行培训。
具体培训时间安排由参加培训的相关部门与市红十字会协商,如因工作及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接受培训的,时间可顺延。
四、组织实施
(一)市红十字会统一组织协调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培训计划及确定各单位培训时间和内容等。
(二)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具体负责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教学及管理工作,根据培训对象、职业特点制定教学计划,确保培训课时和教学质量,并负责提供教学场地、教学师资及培训的日常工作。
(三)市应急办负责对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培训时间每期为16课时(具体培训时间视培训对象,由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做适当调整)。
(五)参训人员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救护课程并经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由市红十字会颁发《红十字救护员证》。
五、培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