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深入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红十字会《关于深入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深入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
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给人民群众带来的伤害,保持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十字〔2001〕44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64号)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开展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普及群众性卫生救护常识,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进行必要的自救和救援他人的有效手段,是挽救生命的关键步骤。由于突发事件发生时专业和医疗救护人员到达现场需要一定时间,一些事故受困者和伤员不能在第一时间逃生和得到抢救,或因对伤员急救、搬运的方法不正确,造成伤情加重甚至死亡,加大了事故的损害程度。据统计,在事故死亡或致残者中,2/3的人是因不懂避险逃生常识和得不到有效的现场救护而造成。因此,对相关人员群体进行救护培训非常必要,培训者通过培训掌握救护技能和避险常识,能够在遇到事故伤害时迅速避险逃生和自救互救,为专业救援创造条件,降低事故受害者的死亡率和致残率,切实保护人的生命健康。
二、高度重视,确保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工程,涉及面广,培训任务重,各县(市)区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当作本辖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将其纳入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范畴。各县(市)区具体实施办法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执行;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从业人员参加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市红十字会等专业部门要积极开展对相关人员的现场救护紧急逃生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