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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为进一步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葫芦岛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扩内需、保增长”一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和省政府2008年45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效缓解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资任务,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中小企发〔2009〕3号),特制定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注资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财政资金。

  二、注资对象

  市、县两级财政出资的担保中心以及由财政与其他法人共同出资的担保公司。对尚未设立担保机构的县(市)区,可采取完全出资或与其他法人共同出资方式,直接设立担保资金规模在5000万元(南票区3000万元)以上的担保机构。

  三、注资规模

  省政府要求我市向担保机构注资5亿元,经研究,实际注资5.3亿元,具体额度分配如下:

  (一)已有担保机构的县区注资额度

  连山区:原有资本金2000万元,注资4000万元。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原有可用资本金3500万元,注资6500万元。

  (二)新成立担保机构注资额度

  市级9500万元;

  兴城5000万元;

  绥中5000万元;

  建昌5000万元;

  龙港5000万元;

  南票3000万元;

  北港工业园区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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