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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三、完善促进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成长型企业的政策扶持。
  1.设立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该资金重点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提升产业规模,为大企业集团协作配套,及服务于成长型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制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各县(市)区、高新区也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2.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对成长型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不低于50%)投入高技术、高成长投资和研发项目的,其贷款在两年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30%-50%的贴息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100万;对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低于50%)投入的,两年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给予20%-40%的贴息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50万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3.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成长型企业,可同时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济政发〔2008〕43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市应用技术研发经费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支持成长型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新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成长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采购。4.择优给予资金奖励。通过对主要经济指标、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考评,每年择优评选30家最具成长性企业,并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二)加大对成长型企业的融资支持。
  1.优化融资环境。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宜成长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将成长型企业优先列入银企对接合作支持企业名单,优先保证贷款需求。将驻济商业银行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情况,作为对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奖励的重要依据。同时,大力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强化企业信用意识,通过提高信用水平增加融资能力。2.鼓励担保服务。建立和完善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对因向市认定的成长型企业提供担保出现代偿损失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为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质押、抵押登记服务。探索创新担保模式,逐步建立形式多样的新型担保机制。担保机构支持成长型企业发展情况,作为对担保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奖励的重要依据。3.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成长型企业实行股权融资、股权抵押,发行企业债券和集合债券,开展融资租赁,并优先推进企业上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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