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后备上市企业的上市成本。1.后备上市企业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及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参照国家相关规定优惠执行,其他车船权证等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2.后备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3.后备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相关程序研究后解决。4.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的,经有批准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土地使用权可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市政府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5.后备上市企业上市之前5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上市要求对企业进行规范时,作为国家无偿扶持资金处理。企业上市过程中,因财务规范需补交的有关税收,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作为给予企业的等额补助,用于企业发展。
(二)为上市企业和后备上市企业提供政策性支持。1.后备上市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2.后备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进入上市辅导之日起,3年内免缴城市综合配套费(不含城市基础设施管网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3.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后备上市企业。4.发改、经委、财政、科技、农业、贸易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和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配套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及其它上级各类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方面,优先支持后备上市企业。各有关部门需进行评比的项目或扶持政策,应在评比规定中对后备上市企业设定明确的加分分值。
(三)建立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的激励机制。设立鼓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2009年该专项资金暂定为3000万元,今后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育、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费用补贴和成功上市的奖励。其中,企业在国内外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即成功上市,包括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且注册地在济南),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美国场外交易电子报价板(简称OCTBB)、国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等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上市,一次性奖励20万元。凡在境内外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融资额5亿元及以下的,再奖励50万元;融资额5亿元以上10亿元(含10亿元)以下的,再奖励100万元;融资额10亿元以上的,再奖励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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