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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到2009年,各乡(镇)应根据实际需要,建成5-8人的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三)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群众义务、志愿、保安消防力量。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2009年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火灾扑救工作: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应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购置消防车辆装备,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发〔2006〕15 号文件的要求,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消防队伍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建设发展计划,配套建设,重点是加强县(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注重实效,杜绝脱离实际和形式主义。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具体管理职能由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招聘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拟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招收,并建立健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年度教育训练计划,建立考评考核标准,落实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灭火、管理教育、学习训练等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的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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