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市保增长目标实现意见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市保增长目标实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市保增长目标实现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保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规范各类收费,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
1、认真落实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和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物价主管部门要跟踪检查,对拒不执行的部门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2、与财政等部门一道对全市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含中介服务和行业协会)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规范。清理规范的重点是:
(1)按照“保增长”要求,应取消、停止和降低收费标准的;
(2)市、县两级越权审批的;
(3)自立收费项目的;
(4)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
(5)肢解收费项目变相多收费的;
(6)转移收费职能,改变收费主体的;
(7)只收费不服务的;
(8)重复收费的;
(9)具有垄断性质收费的;
(10)强制收费的;
(11)搭车收费的;
(12)变相收费的。
对不符合“保增长”要求的收费项目和偏高的收费标准,按照审批权限,一律予以取消和下调;对收费标准有“浮动”规定的,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收取;对越权审批、执收单位自立收费项目等违规行为一律予以纠正,并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收费行为。
在全面清理和规范的同时,重点清理和规范涉及企业、招商引资、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就业(创业)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