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执行地方煤矿企业年检(验照)制度。
(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煤矿属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方煤矿企业年检(验照)工作。各煤矿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年检(验照)信息录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网络;对不按规定接受年检(验照)的地方煤矿企业,责令其限期接受年检,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因正在办理前置许可延期手续的地方煤矿企业,提示其办理延期年检(验照)申请;对未通过年检(验照)的地方煤矿企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二)年检(验照)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各煤矿属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地方煤矿企业年检(验照)材料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同时报送未通过年检(验照)或未申请延期年检(验照)的地方煤矿企业名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该企业登记事项予以锁定,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验照)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继续加大对无照经营煤矿的查处取缔力度。严格界定无照经营煤矿的范围,各煤矿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巡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对非法开采或已被政府明令关闭仍继续从事煤炭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立即下达《责令停止生产通知书》,没收非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并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报告。
九、加强地方煤矿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化。各煤矿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派的地方煤矿企业经济户口信息,逐户建立煤矿企业监管档案,并确保档案内容准确、翔实、规范。要继续推广地方煤矿企业统一悬挂证照公示板的做法,方便企业接受检查,提高巡查监管效率。要严格执行地方煤矿企业监管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地方煤矿企业出现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报送,不得延误。
十、加强地方煤矿企业监管实地和网上督查力度。要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网络作用,保障网络畅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实地或网上督查,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各煤矿属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实地或网上督查,并将结果报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