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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明确地方煤矿企业监管工作职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各煤矿属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地方煤矿(包括外商投资、合资设立的地方煤矿企业)监管工作。各煤矿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明确监管机构、监管任务、监管方式和监管人员。继续完善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人、工商行政管理所所长及监管工作人员四级煤矿企业监管责任制,监管责任书签订后市、地局备查并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六、严格执行地方煤矿企业监管工作程序。

  (一)各煤矿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地方煤矿实施巡查监管。按照《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煤矿等重点行业企业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进行巡查,重点巡查煤矿企业前置许可及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煤矿企业生产状况和其他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并将巡查信息录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网络和煤矿企业监管档案。

  (二)各煤矿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前置许可均在有效期内并未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地方煤矿企业可以每3个月巡查一次;对省直其他煤矿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通报暂扣前置许可的地方煤矿企业,在省局下发通知后1个月期限内暂扣其营业执照,暂扣营业执照期间,每月巡查一次;对前置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的地方煤矿企业应送达《煤矿企业预警通知书》,提示其办理延续手续,企业办理前置许可延续期间每月巡查一次;对前置许可有效期已届满的煤矿企业应立即下达《责令停止生产通知书》,暂扣其营业执照并抄报当地政府和上级机关,营业执照暂扣期间每月巡查一次。

  (三)对省政府明令关闭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吊销营业执照程序的煤矿企业,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通知后,由煤矿属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代为送达《行政处罚通知书》和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并监督其依法办理清算备案和注销手续。营业执照正(副)本收缴后一个月内上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送达文书,在煤矿企业未有签收人或煤矿企业在场人员拒签的情况下,应将送达文书张贴在企业住所明显处或采取挂号邮寄方式,并将照片或邮寄收据存入煤矿企业监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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