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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工商发〔2009〕32号 2009年7月21日)


  为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8〕40号),对地方煤矿企业(本实施意见指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依法实施科学有效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从我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地方煤矿企业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煤矿安全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危和社会稳定,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煤矿企业生产安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做好对煤矿企业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煤矿企业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作为依法履行职责,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二、认真贯彻执行煤矿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黑龙江省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8〕40号)及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对地方煤矿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严把地方煤矿企业市场准入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符合登记条件并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地方煤矿企业予以注册登记和变更登记;对前置许可被撤销或吊销及政府明令关闭的地方煤矿企业,依法履行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程序。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监管的地方煤矿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由冠行政区划名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配合完成。对现有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煤矿在2010年底前规范登记为企业形式。

  四、及时下派地方煤矿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核准地方煤矿企业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当天,将信息(包括登记、预警、锁定等信息)录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网络,下派到煤矿属地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煤矿属地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下派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并督促其下派到工商行政管理所,基层监管人员要及时从网上认领派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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