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临时性生活补助标准一般掌握在300元至1500元。
5、 遭受意外灾害一次性补助标准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
6、就业帮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对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免费(或部分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就业援助。
7、法律援助及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有关的支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请帮扶程序
第六条 困难职工申请帮扶应首先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调查核实后,符合帮扶条件的填写帮扶专用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一并报上级工会。基层工会应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困难职工帮扶一般以属地管理为主,属县(市)区管理的报各县(市)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按有关规定申请帮扶;属市直属管理的,由各产业工会核实后,报市总工会申请帮扶。特别困难的,在各县(市)区总工会帮扶后仍需继续帮扶的,也可由县(市)区总工会向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第八条紧急情况帮扶:对符合帮扶条件的紧急申请,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的收支预、决算,纳入本级工会预、决算统一管理。各单位上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决算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和财务部。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发放使用要严格按标准和规定执行。帮扶资金的发放由总工会主席或分管主席“一支笔”审批。困难职工领取帮扶资金时,一般须由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他人代领时,须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资料。元旦春节慰问等集中发放的帮扶资金或帮扶物资,凭帮扶清单报销,先由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再由总工会主席或分管主席审批。
第十条 市总工会按专项资金来源,统一印制帮扶审批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报销的必备凭据。使用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填写《宁波市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帮扶审批表》,并附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使用市总工会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填写《宁波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