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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卫生、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就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交纳餐厨垃圾处置费。餐厨垃圾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和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探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当形成网络。设置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防臭、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二)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单独收集、密闭储存;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厕所;

  (四)不得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五)不得将废弃食用油脂或者其加工产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季度结束前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季度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二)自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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