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石行业准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经信办函〔2009〕108号)
各市经委(工经委):
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继续做好电石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09〕107号)要求,国家将开展第四批符合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企业的审核公告工作,现就申报程序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石生产企业要满足以下装备条件
根据《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提出准入申请企业的产能和炉型标准应满足如下条件:
1、2004年12月16日以前核准备案的项目,单台电石炉容量在12500千伏安及以上,内燃式或密闭式炉型;
2、《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后(2004年12月16日至2007年10月12日)核准建设的炉型,单台容量应在25000千伏安及以上,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和具有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贫困地区,单台容量应在12500千伏安及以上,内燃式或密闭式炉型;
3、2007年10月12日以后,即《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后核准建设的项目,建设总规模应达到100000千伏安及以上,单台容量须在25000千伏安及以上,密闭式炉型。
二、电石生产企业提出准入申请
申请行业准入的电石生产企业,须向当地经委提交申请,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规划发展情况;
2、企业合法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批复或核准文件、企业工商登记证明、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环保验收文件及监测数据、项目建设规划用地文件、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等;
3、企业生产运行达标许可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品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监测达标材料及最近一期环境监测数据等;
4、如实填写申报表(详见附表1、2、3)。
三、各市经委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按照《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填写本地企业汇总表(详见附表4),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于2009年7月15日前报省经信委,并附送附表电子版( lvxiufeng@ahec.gov.cn)。
联系人:许松林 吕秀峰;联系电话:0551-2871869
附件:1、电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电石炉装备情况统计表
3、电石生产企业主要技术能耗指标表
4、电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附件1 :
电石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加盖公章)
序 号
| 项 目
| 内 容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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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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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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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类型(按大、中、小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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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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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法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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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石炉台数×单台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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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石生产能力(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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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年度实际产量(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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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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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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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排污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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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现有职工人数/执证上岗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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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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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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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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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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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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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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