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火工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着重排查炸药库(火工品发放点)及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和爆破作业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隐患,进一步规范煤矿用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与退库秩序,防范火工品爆炸事故的发生。
6、雨季“三防”。要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着重排查矿山周围可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可能因暴风、暴雨、雷电造成矿山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隐患,制定安全可靠的防范治理措施,落实雨季“三防”所需的器材、物资和人员,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存在淹井隐患的矿井,暴雨期间一律严禁井下作业。
7、需要排查的其他隐患。《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列举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如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等。
三、时间安排
此次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分别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阶段(7月1日至7月17日)。各煤矿根据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排,对矿井“一通三防”、采掘管理、水害防治、机电运输、火工品使用与管理及雨季“三防”等方面的开展全面自查,提出自查报告。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
第二阶段:实施整改阶段(7月18日至7月25日)。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及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督促辖区内煤矿,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监督的要求,落实分级整改责任,跟踪督促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阶段(7月26日至7月31日)。省经信委、安徽煤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各产煤市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煤矿,以及安全管理仍未达到规范要求和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对拒绝整改的煤矿,依据有关规定吊销其相关证照,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维护“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重要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把隐患排查治理成效纳入各单位及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严格奖惩。对责任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