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延误工伤职工救治或者工伤认定工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十九、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
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2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2人以上5人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5人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
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
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下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
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经劳动者指出后,用人单位主动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规定实施劳务派遣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