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
2.《
河南省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办法》第
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1至3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5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积极如数退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拒不退还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实收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拒不退还,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实收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四、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及劳动合同卡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对用人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及劳动合同卡,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及劳动合同卡,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及劳动合同卡,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集资、入股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1.《
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
十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要求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
2.《
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对用人单位处经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违反规定要求劳动者集资、入股,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违反规定要求劳动者集资、入股,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违反规定要求劳动者集资、入股,在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3人以下的;(二)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下的;(三)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3人以上的;(二)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占招用人数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
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
行政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标准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经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基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
四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