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道路占用费及房屋登记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09]66号 二○○九年七月二日)
各市、州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县市反映城市道路占用费及房屋登记收费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经商省财政厅,现明确如下:
一、《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附件一第七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对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占道费,移动机动车、三轮车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载客机动三轮车属于移动机动车,且临时停放时间未超过一个工作日。所以,载客机动三轮车应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