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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
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围绕一个核心、实现两个融入、推进三大任务”的总体要求,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奋斗目标,实现鞍山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切实做好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31项评估指标,确定我市2009年评估指标31项,分别为:
  1.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2.地方财政总收入(亿元);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4.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5.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7.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8.服务业增加值(亿元);
  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10.旅游总收入(亿元);
  11.项目建设;
  12.县域经济发展;
  13.区域经济发展;
  14.经济协调发展;
  15.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16.“双百”工程;
  17.环境保护;
  18.资源节约利用;
  19.科技工作;
  20.文化重点工作;
  21.住房建设和农村基础建设工作;
  22.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4.扶贫帮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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