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
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围绕一个核心、实现两个融入、推进三大任务”的总体要求,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奋斗目标,实现鞍山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切实做好2009年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绩效评估工作,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绩效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估指标体系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31项评估指标,确定我市2009年评估指标31项,分别为:
1.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2.地方财政总收入(亿元);
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4.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5.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7.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8.服务业增加值(亿元);
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10.旅游总收入(亿元);
11.项目建设;
12.县域经济发展;
13.区域经济发展;
14.经济协调发展;
15.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16.“双百”工程;
17.环境保护;
18.资源节约利用;
19.科技工作;
20.文化重点工作;
21.住房建设和农村基础建设工作;
22.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3.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4.扶贫帮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