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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52号)


梅江区、梅县、丰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
(梅州市环境保护局)

  自2004年市人大确定《关于加大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力度的议案》后,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制订了《转发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大梅州市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力度议案实施方案和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议的通知》(梅市府〔2004〕28号)和《梅州市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管理办法》,划定了库区集雨区109.61平方公里饮用水源保护区。2008年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积极推进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议案各项任务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清凉山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现将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监管职责分解落实如下,请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一、各级政府是饮用水源保护行政管理主体,要切实加强清凉山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工作。

  二、市林业、水利、农业、国土等部门要会同梅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涵养林保护,对集雨面积范围内易滑坡、易崩塌处进行详细调查,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培育水源涵养林,利用山体植被积蓄水量。禁止炼山开荒、毁林开垦、盗砍滥伐林木、种植速生丰产林和擅自修建便道等行为,控制水土流失,切实保护好水源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

  三、市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库区公路运输的管理,树立限速牌、警示牌、宣传牌和告示牌等,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无危货安全装置危险化学物品车辆驶入,防止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

  四、市环保部门要制订清凉山水库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清凉山水源地和水利枢杻工程的现场检查频次,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严查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防止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和破坏。建立定期巡查信息上报制度,建立完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每月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必须加密监测监控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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