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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失效]

  (十六)新建陶瓷企业,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部门有特别规定外,免收审批和施工建设环节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本级政府行政事业规费。

  (十七)新建规模以上陶瓷企业和现有陶瓷企业年税收递增12%以上的,其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价格按所在地工业园区的相应水价执行;允许符合条件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规模以上陶瓷企业自行取水。

  五、人才鼓励政策

  (十八)引进高端人才,指导全市陶瓷产业的规划和发展。由市政府聘请陶瓷业界有名望的专家任市政府发展陶瓷产业的顾问。

  (十九)鼓励梅州籍学生报考陶瓷专业院校,回梅州就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学费报销和生活补助,档案寄放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二十)鼓励和支持陶瓷企业聘用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技术骨干、大中专毕业生,市人事劳动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按规定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一)陶瓷企业外来科技人才及其家属的户口需在城镇落户的,放宽条件给予办理入户,其子女入学可按《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执行。

  (二十二)整合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引导学校优先开设陶瓷专业班,培养陶瓷专业人才,支持企业委托学校对陶瓷专业人才进行定向培训,市、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二十三)支持职能部门开展中高层管理人才培训。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定期或不定期为陶瓷企业开设经营管理、财会、外贸等业务培训班,提高企业业务素质,各级政府按培训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十四)建立劳动力市场,促进科技人才和劳动力的交流,有效解决陶瓷企业科技人才和劳动力的供应问题。

  六、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五)鼓励企业从家族模式向股份制模式过渡,组建大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与国际化经营模式接轨。对行业龙头大企业(集团),按《关于扶持我市大企业(集团)发展的若干措施》(梅市发〔2003〕23号)进行重点扶持。

  (二十六)支持集群发展,在陶瓷主产地的城区附近,全市规划1-2个新的陶瓷专业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新规划的陶瓷专业基地或现有的有利于陶瓷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工业园区投资办厂,走产业配套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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