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陶瓷企业招商引资力度。在市级工商税务登记和缴税且未进入市级工业园区的陶瓷企业,可以参照《关于印发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梅市府〔2007〕18号)享受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三个档次的财政专项性扶持资金。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意见制订相关优惠政策。
(七)建立人才津贴和奖励制度。对符合市政府有关高层次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可享受相应的专家津贴;对有重大科技创新或发明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除市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外,各县(市、区)政府制订相应奖励办法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建立完善陶瓷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陶瓷专业科研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检测机构,为陶瓷行业提供各种技术援助、技术咨询、行业检测和专业测试等服务。市、县(市、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九)支持有条件的陶瓷企业上市融资,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十)凡属重点扶持的陶瓷企业,优先申报省级财政扶持专项资金。
二、税收扶持政策
(十一)陶瓷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十二)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陶瓷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三)陶瓷企业遇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三、土地优惠政策
(十四)投资者可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对新建规模以上陶瓷企业,需要使用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政策给予优先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企业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不涉及建成永久性建筑的,参照临时用地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四、收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