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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55号)(发布日期:2009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20日)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陶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梅市府〔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四个梅州”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我市陶瓷产业的发展,根据《梅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财政支持政策

  (一)鼓励陶瓷企业研制和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对研制和引进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或能填补国家空白的先进技术项目的企业,项目投产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补助。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课题,市财政分别给予每项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同时建议企业对获得省、市科技进步奖的课题组相关科研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鼓励陶瓷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改造传统的生产设备流程。对具有产业龙头作用而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省级批准实施的陶瓷科技项目以及在减排节能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2007年、2008年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或贴息。

  (三)鼓励陶瓷企业争创自主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奖励5万元;对在国(境)外注册陶瓷产品商标的,首次每个商标给予0.3万元奖励。

  (四)引导陶瓷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支持企业申请专利并实施专利技术。市政府设立梅州“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各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政府奖励3万元;获得广东省优秀专利发明者,市政府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广东省专利试点企业,市政府奖励3万元;凡企业产品标准被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相应行业标准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鼓励陶瓷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增大外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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