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大对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投入力度
各县(市、区)、各镇(街道、场)要加大对护林防火的投入力度,加强护林防火队伍、机具装备、防火宣传、交通工具、防火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将资金投入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市财政对各县(市、区)护林防火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并实行补助经费与森林火灾控制指标挂钩的考核制度。
(一)补助项目。
市财政对下列项目给予补助:
1.村级护林员工资费用。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护林员最低配备名额和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总额,对五华县和丰顺县,由市财政给予补助60%,县财政负担40%;其他各县(市、区)由市财政补助40%,县级财政负担60%。对市属有关单位的补助,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梅城十万群山管护队工资经费,继续按市委办《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十万亩群山森林围城工程筹资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市通县十条绿色通道护林员按原定方案执行。
2.村干部防火期补助。
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村干部防火期补助费标准和村干部人数计算的总额,由市财政给予五华县和丰顺县各60%的补助,给予其他各县(市、区)40%的补助。市属有关单位中管辖范围内有村组织的,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村干部人数按2008年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确定对各县(市、区)村干部工作报酬人数,结合各县(市、区)有林地的行政村核定。
市财政对以上两项的补助,从2010年起全面执行。2009年度的补助从9月1日起按月计算。
(二)考核制度。
护林防火经费补助与各县(市、区)森林火灾年度考核控制指标挂钩。根据市下达各县(市、区)的森林火灾年度控制指标,在控制指标内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足额补助;超过市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按超控制山火宗数和超控制受害有林面积等值扣减市财政补助。控制山火宗数和控制受害有林面积权重分别占20%和80%。
1.全市山火控制宗数60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18117亩,其中:梅江区控制宗数1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283亩;兴宁市控制宗数7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2053亩;梅县控制宗数10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3113亩;平远县控制宗数5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1632亩;蕉岭县控制宗数4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1152亩;大埔县控制宗数10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2979亩;丰顺县控制宗数11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3339亩;五华县控制宗数12宗,控制受害有林面积3566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