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村委会村干部森林防火责任
在村级护林员队伍建设的基础上,为加强森林防火期间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应当落实村委会和村干部责任,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一)村委会职责。
1.成立护林联防组织,广泛发动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实行群防群治,形成合力。
2.制定村规民约,规范野外用火行为。
3.划定村干部包干管护范围、面积、责任,确保管护责任落到实处。
4.落实村干部防火宣传责任,包宣传到户、到人。
5.督促检查村干部包干范围火源管理情况以及护林员到岗情况。
6.组织、协调扑救森林火灾。
(二)村干部职责。
1.负责包干区范围的野外火源管理,参加巡山护林,及时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并督促护林员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巡查密度,确保管护责任区不发生森林火灾。
2.协助政府或林业部门处理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人。
3.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深入责任包干区内农户(住户),重点宣传新《
森林防火条例》和野外用火安全避险知识以及森林火灾的危害性。
4.发现火情,及时向镇政府或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村级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
5.服从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三)补助。
在每年特别防火期(11月至次年3月),另行给予村干部发放防火补助费,每人每月100元,5个月共500元。补助费发放与对村干部森林防火工作的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由镇政府发放或委托林业站发放。
(四)考核。
1.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不予发放防火补助费。同时,视情节和损失程度,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凡在管护责任区内发现有野外违规用火的,发现一宗扣50元。
3.凡在特别防火期内(11月至次年3月)未到管护责任区巡山护林的,发现一次扣30元。
4.由镇党委、政府负责对村干部的森林防火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市属有关单位中管辖范围内有村组织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