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巡山护林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毁林开垦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报请当地林业站或所在县(市、区)林业局进行处理;
4.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时报告;
5.协同相邻管护责任区做好联防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和其他林业违法案件。
各县(市、区)、各市属有关单位根据上述基本职责,结合实际规定护林员的具体职责。
(五)护林员的考核。
1.实行护林员工作实绩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护林员奖励工资直接挂钩,并作为奖励、处罚和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2.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护林员个人,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资奖励,并优先续聘。
3.对管理不力、工作失职的护林员,应当依据聘任合同的条款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护林员的考核由镇政府组织林业站、村委会实施。考核结果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镇政府、林业站、村委会应当加强对护林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各市属有关单位自行制定。
(六)护林员工资待遇。
1.护林员工资标准分时间段计算。每年9月至次年3月(防火期),每月400元(其中基础工资300元,奖励工资100元。基础工资按月发放,奖励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奖励工资)。每年4月至8月,每月100元。
上述标准只作为护林员最低工资标准和市财政计算补助额的依据,各县(市、区)在确定实际工资时,可结合实际提高标准,但不得降低。
2.用人单位须另行为所聘护林员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3.护林员工资由镇政府发放或委托林业站发放。市属有关单位由本单位负责发放。
4.梅城十万亩群山、市通县十条绿色通道等重点林区专职护林员的工资待遇按原定标准执行。
5.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行聘请的护林员,工资待遇由经营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执行,费用自行承担。
(七)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单位应当在2009年8月15日前,全面完成护林员队伍的组建和培训工作。2009年9月1日护林员正式上岗。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