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5000亩以上的至少配备6名护林员。
风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城区周边和市通县十条绿色通道沿线山林,油库、国防等重要设施林区,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护林员数量。
2.市属有关单位每3000亩配备一名护林员。
3.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聘请的护林员数量原则上参照市规定配备标准,具体由其自定。
(二)聘任条件、办法。
1.担任护林员一般应当符合如下条件: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敢于与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作斗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一定护林防火知识和文化水平的青壮年男性。符合上述条件的党员、复退军人优先聘用。具体聘任条件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2.护林员的招聘,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推荐,经镇林业站面试后提出意见,报镇政府审核批准,一经聘用,镇政府与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一年一聘。聘任名单、合同等材料报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属有关单位参照执行。梅城十万群山、市通县十条绿色通道沿线山林以及市属有关单位的护林员名单,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护林员的管理。
1.护林员由镇政府领导,当地林业站、村委会监管,并接受市、县林业部门检查和指导。
2.建立护林员培训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护林员进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护林防火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责任制和奖惩措施,充分调动护林员的工作积极性。
4.建立护林员例会制度,定期交流、总结、布置护林工作。
5.应当为护林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必需的装备。
6.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护林员管理工作给予指导。
市属有关单位参照上述要求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自行聘请的护林员,由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管理,但应当接受当地政府的指挥调度。
(四)护林员职责。
护林员的基本职责为:
1.开展林业政策、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宣传,提高管护责任区广大群众的依法治林意识;
2.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制止在林区违法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预防森林火灾,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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