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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梅市府〔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镇、村两级在护林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巩固提升我市生态优势,推进“生态镇村”创建活动和“生态名城”建设,为推动绿色崛起提供良好生态保障,按照“抓基层、打基础、建机制”的总体要求,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层护林防火工作的必要性

  抓好镇、村基层工作是搞好护林防火工作的基础和关键。长期以来,镇、村两级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和森林防火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为巩固提升我市生态优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资金投入不足、责任不够落实、护林队伍和扑火队伍不够健全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成为制约我市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下移工作重心,打牢基础,健全机制,进一步加强镇、村两级护林防火工作,以适应建设生态名城,推动绿色崛起新形势的需要。

  二、建立健全村级护林员队伍

  全市各县(市、区)、镇(街道、场)有山林的行政村均必须组建村级护林员队伍。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应当配备护林员的,以及市属国有林场、蕉华管理区、梅西水库管理局等管辖范围内有山林的市属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市属有关单位),均须建立相应的护林组织。

  (一)护林员配备标准和名额。

  1.各县(市、区)最低配备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林业用地面积大小,确定护林员配备名额。

  (1)不足5000亩的至少配备1名护林员;

  (2)5000亩至10000亩的至少配备2名护林员;

  (3)10000亩至15000亩的至少配备3名护林员;

  (4)15000亩至25000亩的至少配备4名护林员;

  (5)25000亩至35000亩的至少配备5名护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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