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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保护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的水体。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植物资源。

  第四条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减缓和控制湿地退化,保护完整的湿地体系。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各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规划区内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同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确保湿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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