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合法性审查的权限、方式和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市府办、市法制局负责);
(4)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建立起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明确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职能,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完善政府兼职顾问管理办法,吸引更多优秀社会法律工作者投身政府法制工作(市编委、市府办、市人事局、市法制局负责)。
4.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
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市县政府每年要选取1至2个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评估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市府办、市法制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
5.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制度(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执行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确需继续执行的,报经制定机关重新确认后公开发布,未重新确认发布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废止,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市法制局、市府办、市档案局负责)。
6.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完善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分解和界定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依法制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具体规范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流程和期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应当结合实践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办事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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