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认识。
市县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市县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因此,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意义,增强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根本途径。我市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增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紧迫性。近些年来,我市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法行政取得重大进展,但还存在着诸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工作力度自上而下逐级递减,法制观念自上而下逐级递减,行政机关缺位、越位、错位,有些公务员依法办事意识淡薄,有些领导干部甚至把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等不少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对此,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管理与做好服务的关系、规范执法与提高效能的关系、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的关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认真履行好、落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