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在抢修管道燃气设施过程中,为减少公共损失和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针对可能损坏市政或者其他设施,甚至暂时中断电力、通讯等情况,燃气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优先采用有利于抢修管道燃气设施的方案。抢修后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补办有关手续。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改装、拆除燃气设施。确需增设、改装、拆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对破坏、损害管道燃气设施设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规范用气安全管理
(二十)市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行使对燃气企业、燃气市场的安全、经营许可、经营秩序的检查、指导和查处的职责,要针对燃气市场不规范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打击非法罐装经营和异地充装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燃气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燃气企业必须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保证所提供的燃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质量可靠,并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及维修保养,加强科学调度,保证均衡、稳定供气。
(二十二)燃气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管道燃气供气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及计量检测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燃气企业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设备等,并预先制订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紧急抢修事件发生,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二十三)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对用户安全用气定期进行检查,负责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建立与用户联系制度,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定期走访用户,设立监督电话,提高供气管理及服务水平。
(二十四)燃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应当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同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无法事先确定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恢复供气时间。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具体赔偿办法由双方在供气用气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