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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八)在抢修管道燃气设施过程中,为减少公共损失和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针对可能损坏市政或者其他设施,甚至暂时中断电力、通讯等情况,燃气企业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优先采用有利于抢修管道燃气设施的方案。抢修后应立即恢复原状,并补办有关手续。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设、改装、拆除燃气设施。确需增设、改装、拆除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安装、维修企业负责施工。对破坏、损害管道燃气设施设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规范用气安全管理

  (二十)市燃气管理部门要认真行使对燃气企业、燃气市场的安全、经营许可、经营秩序的检查、指导和查处的职责,要针对燃气市场不规范的行为加大监督力度,打击非法罐装经营和异地充装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燃气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燃气企业必须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协议,保证所提供的燃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质量可靠,并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及维修保养,加强科学调度,保证均衡、稳定供气。

  (二十二)燃气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管道燃气供气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订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及计量检测人员,必须按规定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燃气企业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设备等,并预先制订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紧急抢修事件发生,燃气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

  (二十三)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对用户安全用气定期进行检查,负责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建立与用户联系制度,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定期走访用户,设立监督电话,提高供气管理及服务水平。

  (二十四)燃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及时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安全供气。燃气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停止供气、降压供气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燃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恢复供气时间可以事先确定的,应当在停止供气的通知中同时告知恢复供气时间,无法事先确定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恢复供气时间。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除不可抗力外,应当赔偿用户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具体赔偿办法由双方在供气用气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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