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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十二)用地扶持。项目属于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工程所占用地属划拨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征地拆迁补偿,包括新宅基地三通一平、房屋基础、市政设施等及其他不可预计费用在内的综合补偿,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税收优惠。燃气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管道燃气容量气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征收营业税。为燃气企业建设输送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建安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可扣除输送管道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清管器、金属容器等设备后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十四)鼓励和支持使用管道燃气。协议履行期间,逐步提高燃气使用比例,项目覆盖范围内不再新批瓶装气经营项目,严格控制用煤总量和现有罐装气站发展规模。鼓励现有居民小区住户使用管道燃气。对煤改气、油改气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原在使用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住宅在首期通气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管道燃气企业应尽快与其联系,按照规定共同拿出气源转换方案,避免影响居民生活。

  (十五)宣传及人才培养。燃气企业、市新闻媒介要加强有关推广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作为公益性进行燃气普及和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刊登或发布管道燃气工程维修、抢险、定期检查保养的公告通知,应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免相关费用。燃气企业在部分小区门口或繁华路段设摊宣传燃气的安全使用常识,在不影响交通和市容的情况下,市城管支队应给予支持并免收费。政府应鼓励企业走进学校宣传燃气的安全知识,条件允许时,在市属中专或大专院校设燃气专业,订单式培养本地人才供企业择优录用。

  六、加强管道设施保障和维护

  (十六)燃气企业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保护范围,进行公告,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拆除燃气设施和警示标志。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堆放物料和倾倒、排放腐蚀性液体,不得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十七)因工程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爆破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日通知燃气企业,施工单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燃气企业安全施工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书面审批手续,方可施工。施工时,燃气企业可以派人到施工现场监护。由此发生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监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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