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燃气项目工程建设管理
(四)管道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经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实施。
(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的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按《梅州市城区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市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要严格把关。
(六)管道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禁止拆包分包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七)燃气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向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四、规范管道燃气价格和收费
(八)管道燃气价格,根据《广东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的规定,采用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气价。
城市燃气管网(含公用管网和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管网)建设费用及用户户内燃气管网安装费用等投资成本,均纳入容量气价弥补范畴。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容量气价外以管网建设费用为由,再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九)两部制气价方案由企业提供草案,同时附送测算依据,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正式两部制气价方案出台前,为解决管道燃气企业合法收费问题,市物价主管部门可以先出台过渡期临时两部制气价方案,但临时方案中必须注明“正式方案出台后多退少补”。
(十)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标准的收费和服务,可以向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或燃气主管部门投诉。
五、落实燃气项目配套扶持措施
(十一)管道燃气整体项目建设,按照市政府《
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梅市府〔2007〕18号)的规定,享受有关财政扶持、规费减免、优化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工程项目涉及道路开挖、恢复由燃气企业按设计要求尺寸开挖和恢复,相关管理部门应予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在新建、改建道路交叉施工,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在桥梁上架设燃气管道工程,免收行业管理费;不能减免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在梅州市境内建设长输管道需要占用耕地农田,燃气企业按实际占用时限赔偿青苗费和恢复占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