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9〕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梅州城区管道燃气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和规范梅州城区城市管道燃气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管道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梅州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管道燃气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管道燃气(下称管道燃气)是城市现代化和文明进步的一项主要标志,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梅州城区管道燃气项目,是粤东地区第一个管道燃气项目,是我市一项改善民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性重点项目,也是积极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和宜居城乡建设的重要举措。建设管道燃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可以为梅州城区广大市民和工商企业用户提供经济、环保的清洁能源,给我市居民生活和环境质量带来新的改观,而且将对我市实施“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战略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为此,各级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决策上来,依据现行法规给予建设企业必要的政策措施扶持,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监管,推进我市管道燃气项目的发展。
二、明确燃气项目覆盖范围与经营方式
(二)管道燃气项目覆盖范围,包括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含梅县新县城),并随着城市规划范围的扩大而扩展。凡在建成区范围内及梅县新县城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0.5吨以上的锅炉应当使用管道燃气。具体经营范围依照《梅州市城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书》执行。
(三)管道燃气项目经营方式,采取企业经营、政府扶持和市民共建的方式,坚持统一规模经营、统一管理、政府定价的原则。实施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梅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梅州市拥有燃气独家经营权30年,在协议履行期间梅州市政府不再审批新的管道燃气企业和管道燃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