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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九)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各级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应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其具体范围:一是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县(市、区)、镇(街)、村(居)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镇(街)、村(居)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四是由当地政府或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采取公开报名形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优先解决招用特困人员。

  (三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与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动机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的低保待遇。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组织的就业培训或推荐就业两次的,从次月起民政部门可取消其家庭的低保待遇。

  六、进一步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三十一)突出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全面掌握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制订援助方案,实行个性化援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为就业困难人员服务的综合服务窗口,免费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一对一”就业帮扶和动态管理机制,街道(乡镇、村)等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零就业家庭”的跟踪服务,做到“出现一户、服务一户、扶持一户、解困一户”。

  (三十二)做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特别要做好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常住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服务。建立完善就业失业统计和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定期调查、统计全社会就业与失业状况,并予以公布。登记的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情况。全市实行统一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向劳动者免费发放,作为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凭证。各级政府要将印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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