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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四)政策衔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关信息转入《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劳动者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广东省户籍劳动者异地就业的,经就业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三、积极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五)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程。2008-2012年力争每年扶持3000名城乡劳动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并成功创业,带动就业15000人左右。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带动就业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办理工商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收费;凡与招用的广东省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险种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创业。本市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出现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八)鼓励青年创业。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每年组织300至500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开展创业培训,力争培训合格率达90%以上,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对在带动就业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我市45周岁以下的初次创业青年或二次创业青年企业家,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十九)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各地要通过政府引导、多方投资的办法,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1个以上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电价等优惠政策,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人员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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