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收费减免。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国发〔2008〕5号文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规定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广东省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职业介绍补贴。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和广东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可按实际成功就业人数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加快建立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政策性担保机构,探索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和同业联保、信用担保等形式,建立多形式、多元化的融资担保机制。各地可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广东省户籍劳动者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根据国发〔2008〕5号文规定,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经办银行要进一步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本通知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控制在100万元以内。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十三)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每年的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开展公共就业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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