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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协调区域就业发展。根据我市产业升级和承接产业转移规划,认真制订劳动力培训转移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或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政府将对就业压力大、财力较弱的县(市、区)的促进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四)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快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市劳动保障局和市人事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国发〔2008〕5号及粤府〔2008〕55号文精神,指导各县(市、区)整合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资源,组建区域性、综合性、公益性的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社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四级信息网络系统。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提供良好的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五)建立科学评价体系。改革完善城乡就业统计制度,按照省建立的就业景气指标体系及发布制度的要求,定期公布新增就业人数、常住人口调查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本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建立科学的人口与劳动就业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就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建立劳动力调查和就业景气调查的工作制度。

  (六)加强失业调控。各县(市、区)要充分考虑可能给就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各种因素,抓紧研究制订或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加强失业预警制度建设,提高预防失业和失业调控工作水平,确保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继续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办法。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就业政策

  (七)税收优惠。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本意见所称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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