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努力扩大就业规模。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把实现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大力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拓宽就业渠道。研究制定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劳动者积极创业并带动就业。
(二)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加快调整优化就业结构。各地政府要加快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坚持以经济崛起为核心,实施项目带动战略,进一步增强绿色崛起后劲。以产业升级带动就业结构优化。要根据我市产业升级需要和产业转移布局需求,加快发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和引导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进一步完善与珠三角地区的对口劳务帮扶机制,合理引导劳动力向珠三角地区转移就业;建立完善优秀农民工激励机制,做好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促进劳动力素质整体提升,优化就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