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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惠州市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惠州市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
(惠府〔2009〕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及2009年全省旅游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试行国民旅游休闲计划是我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引导和促进旅游消费,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惠州旅游“3510”工程的实施,进一步确立惠州旅游在珠三角乃至粤港澳地区的重要地位,加快创建旅游强市的有效途径;是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好地建设“惠民之州”的迫切需要。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务求实效的原则,通过建立健全机制、落实扶持政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加旅游休闲活动的积极性,逐步培育旅游休闲意识,加快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消费习惯。
  二、参与主体
  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有暂住证或具有劳动居住证的暂住 人员以及在惠企业工作签署劳动合同的人员。
  三、主要措施
  (一)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弹性安排带薪休假时间。在保证生产、工作正常的前提下,鼓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个人意愿,将带薪年休假分段灵活安排,每年分批次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休假;落实无会旬制度,每季度安排一个无会旬或每月安排一个无会周,为带薪休假创造必要条件;鼓励和引导居民在“五一”、元旦等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后集中安排休假,形成较长假期的旅游黄金周。
  (二)推动建设、整合和包装一批旅游休闲服务社区、旅游休闲小城镇、环城市旅游度假带、城市中央休闲区,营造良好的旅游休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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